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人员,完成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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