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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