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核验、行政记录等方式,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做好数据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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