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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