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经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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