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贷款合作管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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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