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合作机构的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能力,开展联合演练和测试,加强合同约束。

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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