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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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