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