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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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