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