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