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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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