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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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