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三十条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