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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