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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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