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归档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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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