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