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