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