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论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并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