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总局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