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有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有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