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有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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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