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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