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合法的,由起草部门与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局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经过集体审议后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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