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结果,提出合法、不合法或者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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