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制定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起草部门初步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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