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