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三)包含本规定附录所列基本资料的技术方案。 (四)可用资金证明材料。 (五)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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