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