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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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