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