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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