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