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四条
临时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启用日期 15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设站手续。 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临时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启用日期 15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设站手续。 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