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二条
停止使用地球站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 30 日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地球站终止发射信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地球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停止使用地球站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 30 日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地球站终止发射信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地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