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地球站的站址、频率、极化、发射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地球站的站址、频率、极化、发射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