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地球站的站址、频率、极化、发射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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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