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