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实行许可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建立卫星通信网。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