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实行许可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建立卫星通信网。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