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九条
在沿海和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并且该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资料和审查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 4 至 6个月。 在完成有关协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