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构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构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