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受理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受理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