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二)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三)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二)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三)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