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三)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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