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 测试 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 4.5 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 测试 报告。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