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 测试 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 4.5 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 测试 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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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