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 本规定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 本规定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