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六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网内地球站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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