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五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上年度卫星通信网建设和运行的材料,包括: (一)开通业务的城市或地区、业务种类。 (二)卫星频率资源使用情况,包括空间电台的名称和轨道经度、实际使用带宽、上下行频率范围和极化。 (三)网内用户名单、双向和发射地球站数量、单收地球站数量。 (四)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地球站数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同时送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