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三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与卫星转发器经营者签署的转发器租赁协议,以及涉及租赁卫星、频率、极化、带宽和有效期变更的补充修改协议,应当自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与卫星转发器经营者签署的转发器租赁协议,以及涉及租赁卫星、频率、极化、带宽和有效期变更的补充修改协议,应当自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