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一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将该卫星通信网投入使用。 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 30 日前书面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说明理由和启用日期。 终止运行卫星通信网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注销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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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