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时,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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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