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时,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时,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