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本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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