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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