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