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 (一)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工作情况的; (三)未建立检验业务管理制度的;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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