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业务范围开展检验的; (二)违反规定受理检验的;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的; (四)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开工前未进行开工条件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的; (五)未对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的; (六)检验机构擅自增加申请材料或者设置前置条件的; (七)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检验证书而未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的; (八)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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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